涉及10.7亿人!央行征信新规征求意见
"我没在平台上贷过款,却有征信查询记录。" 这句与征信相关的投诉,此前在消费金融行业反复出现。现在它有了制度层面的回应窗口——距离《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30日)还有20天。 这份由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发布、共6章50条的办法,拟在正式实施的同时废止已施行21年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即"3号令")。 《新规》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最终条文存在调整可能。但从框架看,接入机构的准备方向已经清晰: 业务本身合规与否,将成为征信信息报送的前置门槛。 01 征信体系迎来系统性升级 "3号令"诞生于2005年,比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还早8年。作为我国初代征信核心管理制度,"3号令"曾期承担着规范个人征信数据库运行的核心职能。 如今,随着我国征信市场快速扩容、信贷业态持续创新、数据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叠加《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老旧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已无法适配当前市场化征信发展格局与监管需求。 央行征信中心最新数据显示,当前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收录自然人10.7亿人,其中具备信贷记录人群达8.3亿;收录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组织1.66亿户,有效信贷记录主体1535万户。2026年以来,个人征信查询量累计达43.9亿次,日均查询频次超1800万笔。 征信服务主体早已从传统银行,拓展至消金、小贷、融担以及各类助贷平台。大量新兴业态接入征信系统的同时,也滋生出无授权查询、数据滥用、异议处理滞后、助贷前端违规收费配套征信服务等灰色乱象,市场亟需新规划定合规边界、补齐监管短板。 《新规》带来的三大框架调整:适用范围从个人征信扩展到企业征信;监管对象从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到各类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信息处理环节覆盖采集、报送、加工、查询、使用全过程。 02 业务合规成报送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是整份文件对助贷链路影响最大的一条。 该条列举了六项报送条件,包括"具备从事信贷业务的合法资质""提供信息的相关信贷业务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同时要求设立专职或指定部门负责征信业务,建立涵盖授权、数据质量、不良信息告知、异议处理、投诉核查、应急处置的机制,并做到准确、完整、及时报送。 助贷相关监管规则侧重约束 “收费怎么收”,而这份《新规》解决的是 业务能不能上报征信 的底层问题。此前据熟悉数据合作的业内人士透露,部分商城、租机类平台,已经无法继续获取征信机构风控数据服务。 前端收费不合规的场景,不再是被追缴整改的问题,还直接关系到这笔资产能不能形成信用记录。一旦无法报送征信,资产的风险定价、资产流转、不良处置都会失去基础支撑。 针对市场投诉高发的“莫名出现征信查询记录”问题,《新规》通过多条细则搭建风控防线,从源头遏制违规查询、越权使用数据,厘清征信数据使用权责。 《新规》第十一条规定,查询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运行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核查信息使用者是否取得同意;信息使用者对同意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妥善保管凭证、确保可追溯。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未事先取得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征信用户管理方面 , 新规第三十三条要求按最小必要、权责相适、安全可控原则明确各类用户职责权限;第三十四条划定四条红线:禁止混用征信用户、禁止多人共用同一账号、禁止出借出售征信使用权限、禁止管理员用户兼任数据上报或查询或异议处理岗位,离岗离职立即停用或注销。 此外,新规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同意,接入机构不得为本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设立征信用户或提供代理查询服务。 从过往罚单看,消金公司最容易踩的三类雷区——信用信息报送不充分、异议处理不当、违规查询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在《新规》中均配套细化约束条款。 针对不良信息告知 ,第九条要求信息提供者在不良信息产生后、报送前,通过事先约定的联系方式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并保管告知记录;同时划出两处边界——因信息主体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债权逾期超过180天或已被列为呆账并核销的,可不再重复告知。 针对异议标注与答复时限 ,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处理完成后取消;能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的,可不添加标注。第二十三条延续《征信业管理条例》的20日要求:20日内核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确认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更正,确认不存在的不予修改,不能确认的应在信用报告中记载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确认后删除。 第十四条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影响显著:债权发生转让的,原债权人已经取得的信息主体授权,自债权转让之日起由新债权人承继;原债权人与信息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03 结语 此